好好用「遺囑」這封情書來傳承愛與財富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楊馥瑄 小娟從前聽到朋友談起「預立遺囑」這個話題,本來覺得不以為意,因為自己不是億萬富豪,家庭背景單純,父母早就離世了,小娟沒有想要結婚生小孩,理財方式就是定存、保險、還有少許的股票與基金,因為打算未來跟好朋友一起到養老院退休安度晚年,加上現在房價居高不下,所以連房子都沒有買,她想著,現在先好好照顧自己,退休後要四處旅遊享受人生,到時候用不完的錢再留給哥哥的小孩就好。 直到最近小娟看到一篇新聞報導,有位女士,因為未立遺囑也沒有繼承人,一輩子努力攢下的所有資產竟要充公,都送給政府,而不能留給平時對她很孝順的姪子,這才讓小娟好奇,到底寫遺囑的好處是甚麼?要怎麼寫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其實,遺囑就像是一封留給家人的情書,除了表達自己對家人的感謝與道別,我國法律還賦予遺囑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財產。 民法規定當一個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應該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完應納稅捐後,就依照民法規定按比例分配遺產,民法中規定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順位與比例請參見民法),也就是說,不是以上身分關係的人是無法繼承遺產的。 但是,如果死亡的那個人(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則可以不用按民法規定比例分配遺產,被繼承人可以指定誰能獲得哪些遺產,多少金額或比例,甚至可以將遺產贈與給非民法規定的繼承人,例如捐給慈善宗教團體,或自己的好朋友等。 既然寫遺囑這麼好,那為什麼沒有聽到身邊有很多人寫呢?也許是因為東方人對於談論死亡很忌諱,認為寫遺囑會觸霉頭,或是常看到新聞報導豪門子孫對於遺囑效力質疑,進而提出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互告,讓家庭失和,同時也擔心要寫一份有效遺囑很困難,找律師或財務規劃顧問等專業人士協助所費不貲,甚至是連自己有多少財產都弄不清楚,所以想寫遺囑不知從何下手,基於以上種種原因便就此作罷。 我曾經聽過有人給「遺囑」一個很棒的代名詞 : 「給家人的最後一封情書」。這封情書中,寫的都是對心愛的人的照顧與關懷,如果您也想好好寫一份情書,在寫之前可以先思考下列幾點; 自己有哪些資產? 這些資產要生前就贈與還是用遺囑指定分配?生前移轉和死後透過遺囑分配,成本和稅務有何不同? 身後遺產想留給哪些人? 分配的金額或比例有沒有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 要不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誰來幫我執行這份遺囑? 遺囑份數?由誰保管? 要用甚麼 […] …
有小孩重組家庭,後媽與繼女不動產爭產的問題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呂宛臻CFP 接到這個案例,一對結婚三年的夫妻,小美和小明。他們都有各自的孩子,小美有一個兒子平平,而小明則有一個女兒安安,均未成年且都是在他們上一段婚姻中育有的。雖然他們各自離異,但是在一場活動中相遇,并且互生好感,進而開始交往,最終走入了婚姻。他們組成了一個家庭住在小明名下的房子裡,有小美的兒子、小明的女兒,以及他們自己,總共四個人。但是他們都沒有再生小孩的打算。為了未來家庭的和諧,他們決定提前了解當他們過世時,特別是他們的不動產該如何分配,並做好相應的規劃和安排。 一、繼子繼女可以繼承我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 小美並未收養繼女安安,小明亦未收養繼子平平,因此安安不能小美遺產,平平不能繼承小明遺產,除非小美小明主動自願贈與。 關鍵TIPS:「有收養」繼子繼女就可以繼承,只能分一個爸爸媽媽的財產。 二、房地產如何繼承? 基本上,房地產都屬於「共同繼承」的範疇。對於小明來說,他的房地產將由小美與他前妻所生的孩子安安一同繼承,因為他們都是繼承人,擁有繼承權。而小美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平平則無繼承權。 當小明過世後,他的財產將成為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分配就需要小美和安安進行「共同協議」。這個協議可能涉及到許多因素,如各自的財務需求、家庭情況以及對房地產的使用權等等。因此,這是一個需要深入考慮並妥善安排的問題。 在繼承房地產方面,有一個關鍵要考慮: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的。 三、小明婚前或婚後買房地產大不同,差一項權利小美最多可再多分25%。 在不考慮其他小美與小明財產,純看小明的房地產,且繼承人即配偶小美、子女安安,共兩人前提下產生的數據。 小明婚前或婚後購買房地產方面,存在著重大的差異,這直接影響著小美在財產分配中的權利。 婚前:小明在婚前購買房地產時,小美和安安將平分財產,各佔50%。 婚後:小明在婚後購買房地產時,小美的份額將可增至75%,而安安則僅佔25%。這意味著小美最多可以再多獲得25%的財產。 此處其中的關鍵在於小美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假設小美剩餘財產為0,小明剩餘財產僅此房地產(100%),小美可先請求小明房地產50%,剩下的50%小美和安安將平分,即各為25%,固小美的份額將可增至75%,而安安則僅佔25%。 此案例中,小明的房地產是在與小美結婚前就購買擁有,因此小美並 […] …
2024年台灣養孩子的低標和富養孩子費用是多少?如何聰明理財,讓每一筆教育費為孩子的夢想加分!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張惠芳CFP 林氏夫妻新婚3年正在等待新生兒小龍誕生,分享即將成為新手爸媽喜悅,享受甜蜜的負擔,傳聞養一個孩子要花很多錢,卻又不知道多少錢?所以尋求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協助了解,家裡多了一個成員,財務規畫該如何調整,欲準備小龍的教育費和生活費,如何能平衡家庭生活開銷及未來退休金準備,希望透過財務規劃聰明理財,讓每一筆教育費為孩子夢想加分。 2024年台灣養孩子低標和富養孩子費用 阿林夫妻為雙薪家庭諮詢養育小孩費用,養育小孩有三個費用如下: 保母費 懷孕生產前就開始做新生兒先天性疾病篩檢,高齡產婦需要做到羊膜穿刺測試是否有唐氏症、高層次超音波、染色體基因檢測等都需要花費累計加總數萬元,生產就看是自然產3天健保給付,只要負擔病房費和部分負擔,自然產保險不會理賠,非自願剖腹產住院5-7天,費用5萬-20萬,端看病房費及自費項目及新生兒檢查項目,出院後家人協助在家坐月子,只要負擔月子食材,也可請月嫂來家裡協助帶小孩和準備月子餐,月嫂全天來家裡服務費用每天3000-3500元,可以參考達人網,也可直接到月子中心,享受月子餐服務和學習如何照顧寶寶,月子中心費用大概每天6000-1萬。 林氏夫妻為雙薪家庭住在台北市,林太太產假休完開始上班前,就要開始找保母,照顧10小時保母大概每月18,000元,全天候保母約28,000元,另外支付保母年終獎金1個月和三節獎金,每個縣市價錢不同。 也可以找托嬰中心,托嬰中心每月11,000-20,000元,以上保母費用和托嬰中心費用可以參考親子天下網站。 政府目前正在推0-6歲國家一起養,有相關補助規定如下: 2024年政府將再調高托育補助,公共托育每月增至7,000元、準公共托育則增至13,000元,並針對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及第2胎以上子女加碼補助。可以參考衛福部規定如圖二。 0-6歲也可以申請育兒津貼,育兒津貼和托育補助二擇一選擇補助。 教育費 幼兒園有分公幼和私幼,費用和補助可以參考親子天下網站和圖,公立國小國中免學費,私立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可以參考康橋國際學校,另外加上補習班和才藝費、冬令營夏令營、英文營隊等,公立大學學費請參考台灣大學文學院每年5萬,理工科每年6萬,私立大學學費請參考淡江大學,文學院每年10萬,理工科每年12萬左右。2024年2月政府補助高中高職學生全面免學費 […] …
用保險安排繼承,記得一定要做這件事,才不會讓子女抱怨連連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楊馥瑄 王媽媽透過壽險保單來安排身後的財產分配,因為少做一件事,竟讓一雙兒女吵翻天,老死不相往來,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重新了解一下現行的法令規定,以免重蹈覆轍。 原來王太太先前透過保險業務員的規劃,將2000萬元的保險金指定身故後給付給女兒王小姐,但這筆保單在申報遺產時,被國稅局通知要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王小姐並不是王太太民法上唯一的繼承人,因為王小姐還有一個弟弟王先生,也是共同繼承人,但王先生卻不是保單受益人,於是王先生才前來向顧問諮詢。 王先生無奈地說,當初以為這筆2000萬既然納入遺產,在繳完稅後應該是平均分配,即使身故受益人是寫姐姐一人,至少自己也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爭取特留分,沒想到得到保險公司的回覆,告知2000萬都要給付給身故受益人,害自己白繳了稅金,保險金卻被姊姊一人獨吞,真是嚥不下這口氣。 到底是出了甚麼問題?在這個案例中,有一些不同的法律規定,所以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以民法來說,按照第1138條的規定,在王太太身故後,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王先生已經不在世的情況下,應該是由兩姊弟均分,即使王太太想要把所有遺產留給王小姐,在民法第1223條也有繼承人的特留分相關規定,以保障每位合法繼承人的權益。所以,王先生才會認為,如果保險金列入遺產計算課稅,即使王太太指定身故受益人為王小姐,那自己也應該依法享有繼承權和特留分的保障,但是,保單被列入遺產課稅,不代表適用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喔! 我們要知道,保單會列入遺產課稅,是因為國稅局認為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單純以形式上外觀來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希望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義務,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所以如果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想利用保險法第112條中人壽保險不用課徵遺產稅的規定,明明已經知道自己病重即將死亡,才購買人壽保險,還是可能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除了重病才買保險,易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外,其他還有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密集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舉債投保、已繳保費高於保險金額等這些狀態,都是可能被認定需要繳納遺產稅的。 所以這筆2000萬的保險金只是因為被國稅局認為應課稅,而非這筆金額適用民法的繼承與特留分規定,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只要確認被保險人已身故,且核 […] …
拋棄繼承反而多繳遺產稅?想節遺產稅這點千萬別忽略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楊馥瑄 陳老先生因為癌症復發而病逝,陳老太太傷心之餘,強打起精神與子女共同處理遺產稅申報,陳老太太擔心自己年事已高,恐怕不適合繼承遺產,以免將來自己往生後,繼承的遺產又要再課一次遺產稅,於是跟子女商量希望由兒子陳明和女兒陳月繼承陳老先生的遺產,自己則辦理拋棄繼承。 想不到,這個看似合理的安排,竟會讓陳明和陳月兩兄妹反而要多繳遺產稅,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根據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陳老先生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以112年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來計算,當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 在接受財務諮詢時,實務上常見有繼承人,為了某些特定原因,像陳老太太一家人一樣,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有遺產僅由某些特定繼承人繼承,如此一來按照遺產贈與稅法的規定,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的親屬扣除額。 以陳老先生的例子來說,其身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於112年6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陳老太太及成年的兒子陳明及女兒陳月共3人,遺產總額經計算後為30,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應納之遺產稅額如下: 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30,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陳老太太的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明扣除額50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月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9,510,000元。 遺產淨額9,51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951,000元。 陳老太太拋棄繼承由兒子陳明及女兒陳月共同繼承: 遺產總額為30,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明扣除額50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月扣 […] …
你所愛的人需要照顧,可以支付的5種方式
攝影師:Ketut Subiyanto 文:王冠樺 你誰愛 ? 你在意什麼 ? 有一天,當我們不能繼續陪伴與照顧的時候,你「愛的」與「在意的」若因此而傷感、難過或困頓,你的感受與想法是什麼呢 ? 與一位女性友人會談的過程中,聊到關於她家中房貸支出的問題。Grace問她 : 「假設家中主要費用的支付者(配偶),因為突發事故不能繼續陪伴與分攤這些支出費用的時候,除了心情需要時間調整與撫平外,眼前的生活與每個月4萬多元的房貸會想如何處理與支付呢?」 因為友人每個月5.5萬元的薪水,若要支付生活與房貸對於她來說將是一筆不小的負擔,所以Grace問道 : 「若不能支付,是否會打算賣屋、換小屋或是租屋呢 ?」 而我等到的不是朋友的答案,而是她不能自己的嚎啕大哭,口中並喃喃的訴說著 :「不要!不要!我不要,這房子有我們很多共同的回憶,我怎樣也不要賣。」她突然的情緒轉換,讓當下的我不知道如何安慰她,只能尷尬地先安撫她的情緒,並告訴她這只是假設而已,不要這麼難過啊。 事後,朋友悲傷的那一幕常常出現在我腦海, 「家」是家人們堅固的城堡、是情感的聚集、是回憶的堆疊,對家中的成員來說,它是有著許多共同回憶的地方,回憶又是許多愛的串聯,若非是怕觸景傷情,在能力許可的情況下誰會想要賣房子呢 ?而留下來的人是否有能力繼續支付原有的貸款與開銷,這就是很現實的問題。當「感性」與「理性」的拉扯,總有一方要出線,而勝者通常是最殘酷與現實的那一方。 「生活費」、「房貸」、「子女教育金」……等,是家庭產生的理性數字,當有一天支付數字的人消失時,如何讓家可以繼續運轉 ? 如何讓愛可以延續 ?我想這是多數人在人生中需要思考的課題,因為我們可以盡力吃得健康、活得健康,但生命的長度卻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而嫁娶一個人,與對方攜手共組家庭,是因為愛,也不是為了想有一天要成為對方的負擔,更何況若還有年幼的子女時,在費用與心力上需要支付的又更多了。 讓你的愛,照顧所愛的人一輩子的五種方式 : 幫自己規劃一份壽險保障 賺錢需要時間,累積資產更需要時間,當家中經濟支柱無法繼續照顧家人的時候,第一個影響就是家中經濟的問題。而人身保險中的「壽險」,可以轉嫁每個人需要的「責任數字」,在責任期健康的我們可以親自陪伴與照顧最愛的家人,在我們因故無法陪伴的時候,準備好了想照顧他們的金錢,讓愛用另一種方式得以延續。而每個人的責任數字皆不相 […] …
想照顧心愛的人信託是最佳工具嗎?
攝影師:Ioann-Mark Kuznietsov 文:楊馥瑄 張媽媽才45歲,但近期因為腹痛就醫,竟發現腹中有已移轉的惡性腫瘤,看著整天不務正業、花錢如流水的丈夫和現在剛要念小學的寶貝女兒,雖然自己有買人壽保險,但無法確定保險金能真的用在照顧女兒身上,對孩子未來的擔憂,實在是只有同樣為人父母的才能體會…… 周先生常常怨嘆太太寵壞孩子,兩夫妻白手起家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幾十年的努力才讓一家人衣食無缺,讓孩子無憂無慮的長大,但也因為過度的保護和寵愛,孩子成了崇尚「高品質生活」的愛好者,收入完全跟不上支出的速度,眼看再這樣下去,不管留下多少財產,恐怕都會在短期內坐吃山空了⋯⋯ 這些都是身邊的真實案例,相信你也有認識這樣的「張媽媽」與「周先生」,聽起來好像適合透過信託來解決他們擔心的問題?當自己遇到財務的問題,你會請教誰來得到解決方案呢?第一個對象可能是「網路大神」,所以現在才會看到這篇文章,或者也想要找人諮詢,但是你問的人有相關證照嗎?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的專業:生病了要看醫生,我們會到合格的醫療院所找有執照的醫生;打民事官司會找民事經驗豐富的律師;公司帳務要詢問會計師。像上面這樣牽涉到各種財務狀況及「心愛的家人沒有我該如何生活下去」這麼重要的問題,你該問的是「專業的理財規劃顧問」。 如上所述的案例,想要按照內心的意思,照顧家人的未來,所要運用的工具可能包含信託、遺囑、保險、資產重新分配調整……等,理財規劃顧問能夠依據每個人不同的背景,深入了解需求與理財目標,為你整合各領域專家,提供縝密且最佳的解決方案,而非單一片面的解決工具,對比自己摸索而言,絕對可以提供更完整且全面的建議,並且不用再擔心單一領域的金融從業人員,是否只是為了成交他們所銷售的商品或業務,才提供這樣的建議方案,雖然要付出顧問諮詢費,但是絕對值得! 有句話說:「不用錢的最貴!」,請開始改變你的思維,願意找專業的理財規劃顧問,為專業價值而付費,才能少走冤枉路,得到最佳解答! …
關於死亡前兩年贈與─你可能誤解的謬思
攝影師:cottonbro studio 文:周家豪(John Chou) 這張圖,你可能很熟了,也有可能不熟,甚至有可能很熟了,但用的時候會卡住,判斷錯誤,其實John自己也曾卡住過,所以假如碰到這個議題要小心點。 前兩天,在某個專業討論法律的群組,John看到的這個討論: 忽然讓John想起,前幾個月也有朋友問到相關的問題,今天就來跟大家談談關於死亡前兩年贈與的一些謬思。 ================================ 照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有關死亡前兩年贈與的相關法條: 想到死亡前兩年贈與,通常想到的會是這一條。 這裡有兩個重點: 想到死亡前兩年贈與,有時候會被忽略,但也很重要的還有這一條: 這條主要規定「繼承人」,所以看這條的時候不用計入「各順位繼承人配偶」,也就是說,違反民1148-1的時候,就算是各順位繼承人的配偶也不用負責。 ================================ 那麼問題來了:這兩條要怎麼區分? 法律適用,很講求立法意旨,那麼這兩條的立法意旨是甚麼? 下面John就帶大家來看一下。 ================================ 首先是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的立法意旨,請參考下圖 單就這個法條查詢到的立法意旨共有兩個,但上面的理由無法確認最初在舊遺產稅法制訂這條的目的,於是John往前追溯了遺產稅法的制定規定。 可以看到,在民國35年制定遺產稅法時,這一條訂定的目的是在「徵稅」,又衡諸目前法令的規定,也是以「依本法規定徵稅」作為目的,所以可以得知,這個法規,是為了「國稅局」量身訂做的,也就是說,適用遺贈稅法15的狀況,是在國稅局針對遺產要大家繳稅的時候,才用這條。 ================================ 那民法1148-1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可以看到理由四有很明確的說明,這條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損害債權人權益而設置,對於應繼份並沒有影響,除非是屬於民1173規定的歸扣財產。 所以這條是為了「債權人」設立的,只有在被繼承人(過世者)債權人來求償時,才會適用這條。 ================================ 基本概念我們已經釐清過了,再來要談談John開頭討論到的「謬思」問題。 上面講這麼多,John只是想告訴大家一件事,這兩條的立法意旨,一個為 […] …
夫妻贈與或繼承,不動產稅負差很大
攝影師:Mikhail Nilov 文:周家豪(John Chou) 想寫這篇,實在是很多人在這個議題上,經過那麼多年,還是模糊不清,所以想透過這篇文章跟大家闡明原則,讓大家比較好判斷! 先來看看引發我寫這篇的契機,國稅局的新聞稿: 配偶贈與不動產課稅原則 John把上面這則國稅局的新聞稿,轉換成下面這張圖,讓大家理解起來比較簡單。 原本若以太太從先生處取得贈與,到出售間的三年來看,依照房地合一2.0的計算方式,應將太太的獲利乘上35%,就是該上繳的稅款。 但因為是夫妻贈與,所以應該將先生持有的年限一併算進來,當作總持有年限。 相關法令請參照: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 而先生又因為是繼承公公取得,根據函釋,公公的持有期間也可以合併計算。 財政部104.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也就是說,紅色這個時間段全部都可以視為乙君的持有期間,所以乙君的持有期間是總共將近6年5個月,於是以新制房地合一2.0的規定,乙君適用的稅率就降為20%,而不是35%。 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 ================================ 好的,用簡單的方式解釋完國稅局的案例之後,再來John想跟大家討論,這些函釋,除了持有時間的累加外,還牽扯到適用新、舊制的問題,這個部分會是影響更大的。 關於新舊制的區別,我在這篇有做了一個比較詳盡的基本介紹,假如你完全沒有概念,可以先參考這篇,了解一下基本的新、舊制差距。 所以在基本原則: 「只要是105年之後取得的不動產,未來售出時都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申報所得稅」 這個前提之下,碰到這些例外狀況: 一、夫妻贈與取得 二、繼承取得財產 三、繼承取得後夫妻相互贈與取得 就應該要考慮兩個問題: A、合併計算總持有時間 B、允許合併計算的時間,最源頭的時間點是否在民國105年前 A點的考量,在於計算持有時間多寡,用來判斷到底應該用甚麼稅率來繳稅。 而B點的考量又比A點重要,因為假如追溯到最源頭的取得時間在民國104年底前,那就代表我們完全不需要考慮時間的問題,只要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方式申報,將房屋獲利分拆後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就行了。 ================================ 在實務上,碰到上面的狀況,還是會有些小重點容易忽 […] …
【繼承傳承】限定繼承的負債風險
攝影師:Josh Willink 文:駱潤生(Lawrence)CFP® 媒體報導,藝人艾成離世後,因生前欠債500萬,妻子依法採「限定繼承」。這則新聞讓筆者想到好友多年前因為父親的保證債務,因為沒有在期限內聲請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而導致目前仍為「父債」所苦。 在舊法制度下,如果繼承人不清楚繼承人的資產、債務有多少,又擔心被債務波及,除了拋棄繼承以外,另一選擇就是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但因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沒有及時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導致許多「父債子償」的案例產生。 雖然民國98年修法以後,繼承制度全面預設為法定的「限定繼承」,不需要特別向法院聲請即可適用。 但很多人認為既然法定限定繼承既然是以繼承的遺產為限來還債,就一定不會繼承到負債,就不需理會? 重點在於是否如實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目的是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才能正確清算遺產扣除債務後還有多少剩餘,以利比例清償。 【舉例說明】 有陳報遺產清冊: 被繼承人留有遺產1200萬元,債權人A、B、C各有500萬元債權,繼承人不知有這些債務。 假設僅有C逾期未陳報債權。此時A、B可全額受償各500萬元,共1000萬元的債務。而C日後只能就清償A、B後剩餘的200萬遺產來作請求。 若3位債權人都如期報明。則每位債權人均可以按比例受償分配到400萬元。 沒有陳報遺產清冊: 被繼承人留有遺產1200萬元,債權人A、B、C各有債權500萬元,繼承人不知有這些債務。 假設被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但A、B搶先聯繫上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人便全額清償了A、B各500萬元,共1000萬元的債務。之後C才跳出主張債權,但此時遺產只剩下200萬,不足完全清償C的債務,這時繼承人需要自掏腰包200萬,償還原來按比例C應受償的400萬元。 因實務上負債部分,雖然可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但若是一般民間借貸或擔任保證人,被繼承人如果沒有交代清楚,其家人多不知情。因繼承人不易清查徹底,而常導致各債務人受償不平均,繼承人可能需要用到私人財產來墊償。 由此可知做好陳報遺產清冊,未來如果發現債務大於資產,才可以確保第1148條限定繼承的權利。 而陳報財產清冊後,法院會要求公示催告,通常是採『登報』處理,公告讓債權人得知被繼承人過世,以利債權人盡快報明債權,讓遺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