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千萬房產為何只分到750萬?遺產分配有數字陷阱! 現值、市價搞錯權益縮水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劉憶娥 重點一:遺產分配常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爭議,影響公平性。 重點二:房產的課稅現值與市場價值存在顯著差異。 重點三:專業評估可有效解決繼承人之間的價值共識問題。 在親人離世後,許多家庭面臨的往往不是平靜的哀悼,而是現實的利益拉扯。 近日某網紅律師分享了一則案例:母親過世後留下一間房子,由兄妹共同繼承。有一天,哥哥拿著國稅局的遺產稅單告訴妹妹,房屋和土地的「現值」合計約 1500 萬元,並提出由他單獨繼承房屋,再補償妹妹750萬元。 妹妹隱約覺得不合理,私下詢問房仲後才發現,該房屋市價約可達5,000萬元。這讓她陷入兩難:遺產分配,究竟應該依1,500萬,還是5,000萬計算才公平? 別讓「資訊落差」成為家庭爭產的引爆點 實務上,遺產糾紛的核心,往往不是感情破裂,而是「資訊不對稱」。 當繼承人不了解法律與稅務規則時,容易誤將「課稅基準」當成「實際價值」,進而做出不利自身權益的決定。 以前述案例而言,哥哥利用不動產價格的「資訊落差」,以國家課稅使用的「現值」取代市場真實價格,可能導致妹妹在不知情下低估自身應有權益,進而影響遺產分配的公平性,甚至埋下家庭衝突的種子。這也是過去十年間遺產糾紛案件持續攀升,每年約有3000件因遺產爭奪而對簿公堂的原因之一。 法律小提醒:什麼是「公同共有」?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的特性是,任何財產的處分(出售、出租、設定抵押)都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容易造成資產無法靈活運用。因此實務上,常見做法是由一人取得完整產權,再以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 數字的陷阱:不動產為何有「多種價格」? 要避免被誤導,必須先理解:同一不動產,在不同制度下會出現不同價格。 土地常見的四種價格 公告地價:地方政府二年重新評定一次並公告,用於課徵地價稅,通常明顯低於市價。 申報地價:由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地價 80%~120%範圍內自行申報,用於地價稅計算。 公告土地現值:地方政府每年1月1日公告,用於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計算依據。 市場交易價格(市價):也就是實價登錄上的價格,反映的實際成交行情。 房屋常見的兩種價格 房屋稅課稅現值(評定標準價格):政府用來計算房屋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的基準。會依照房屋結構、屋齡等條件計算,因為會折舊, […] …
4億遺產公證遺囑被判無效 專家分析緣由!立遺囑前必知4大重點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劉憶娥 【新聞實例】台南一位九十多歲的婦人過世後,其子女之間因財產繼承問題產生爭議。根據兒子提出的公證遺囑,價值近四億元的不動產由兩名兒子繼承,但女兒不服並提起訴訟,主張該遺囑無效。法院最終支持女兒的主張,認定該份公證遺囑未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決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為何仍可能無效? 依據法律學者研究,公證遺囑的有效比率高達91%,實務上極少見公證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這是因為公證遺囑的製作過程相當嚴謹:遺囑人需在公證人與兩位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記錄並宣讀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與見證人、公證人共同簽名,程序才算完成。而公證人經國家考試認證,其專業地位與律師相當。 本案法院認定無效的理由 根據臺南地方法院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該公證遺囑無效的原因在於未遵守《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即遺囑人沒有親自簽名。 民法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依據該判決內容記載,「公證人註記:遺囑人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由遺囑人本人按左手大姆指指印及印章代之」,但是女兒提出證據指出,母親是高職學歷,曾在銀行櫃台工作,婚後協助先生經商,擔任家族農牧事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加退農保、請領保險給付、購買商業保險等都親自簽名,被繼承人怎麼可能不識文字無法簽名? 其他公證遺囑被判無效的實務案例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無法證明立遺囑過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見證人非由遺囑人指定或同意,而是公證人臨時找人。(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由此可見,見證人的角色至關重要。當遺囑發生效力時(立遺囑人死亡後),已無法向遺囑人求證,只能靠見證人還原當時情況。 見證人資格限制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3.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5.公證人、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若違反上述規定,遺囑將被認定為不符合法定方式。例如之前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老師裴祥泉 […] …
有遺囑也不一定相安無事!生前規劃不只是寫遺囑,看1間「共有房子」背後的繼承難題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楊馥瑄 最近,看到一個讓人感觸良多的繼承案例。 有一位思慮周全的母親,在生前便立下遺囑,把名下所有金融資產平均分給兒子與女兒兩人,同時也對不動產做了分配:家中有兩間房子,一間指定給兒子單獨繼承,另一間則規劃由兒子與女兒各持分一半,成為共有,甚至,為了讓遺囑順利執行,還指定了遺囑執行人,並將自書遺囑找公證人做了認證。 她認為,這樣安排,既公平又周到。畢竟孩子們感情不錯,平時相處融洽,將來應該能好好協調,和平共處。遺囑寫得清清楚楚,法定繼承人也都知情,照理說應該可以順利完成繼承程序。 然而,事情發展卻出乎所有人預料。 母親過世後,確實如願完成了遺囑執行與資產過戶,但麻煩從此開始。那間「共有」的不動產,成為姊弟兩人之間最棘手的問題。 弟弟希望能買下姊姊那一半的持分,將房子單獨持有並自行運用。無奈手頭資金有限,短期內無法湊出這筆現金。姊姊則認為,如果要出售,就應該整間一起賣,但現在房市行情不佳,實在不甘心低價脫手。 兩人多次溝通無果,甚至一度出現爭執,原本圓滿的家庭關係出現裂痕。最終,他們一同找上財務顧問團隊,尋求中立專業的協助。 為什麼「共有不動產」常常成為繼承的地雷? 從法律角度來看,持分共有是一種常見的繼承結果。若沒有事前明確的安排或協議,繼承人自然會依比例持有遺產中的不動產。然而,「共有」在法律上雖然公平,實務上卻隱藏諸多風險與不便: 使用權分配不明:共有房產在未經協議前,誰可以住?誰負責維修?這些都容易引起糾紛。 處分權需一致:任何一方若要出售整間房子,需取得另一方同意,稍有歧見就卡關,就算想要用土地法的多數決條款來處分整筆不動產,也要符合法定要件,並且按一定的法律程序來進行,執行起來不是那麼容易。 變現困難:持分房產難以在市場上脫手,也難作為完整抵押品向銀行貸款。 感情壓力加重:親情牽涉進金錢與不動產的運用問題時,容易衍生對立。 在這個案例中,母親雖已立下遺囑,但留下「共有」的安排,卻未進一步考慮如何讓後代能順利運用該房產,也沒有配套的財務策略,導致後續衝突。 生前規劃不只是「寫遺囑」 思考財務規劃3方向 很多人以為只要立了遺囑,財產就能「平安落袋」,但實際上,立遺囑只是傳承規劃的第一步。要真正避免紛爭、實現資產的順利移轉,還需進一步思考「如何讓繼承人能實際運用這些資產」,尤其是不動產這類難以平均切割的項目。 以下提供幾個 […] …
繳了一輩子的保費,年老時卻被扣押還債?3個救濟途徑保障保險權益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孫國城 人生真的好難!你以為買了保險,以後必須用時就能用得到嗎?以下從實例來看,保單強制執行的現況。 【實例】林先生是一家小工廠的老闆,因疫情後訂單銳減,工廠資金週轉出現困難,向銀行申請500萬元貸款卻無力償還。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查詢發現林先生名下有多份保險,隨即發出扣押命令凍結其保單權利。林先生收到通知時,才驚覺家人未來的保障可能因債務問題而失去。 保單真的會被扣押嗎?保單強制執行合理嗎? 保單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於《強制執行法》及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定。2022年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明確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這項裁定確立了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的法律原則,並成為法院執行保單的依據。 該裁定主要理由包括: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財產: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累積形成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所有的財產權。 非一身專屬權利:保單權利可隨要保人地位變更而移轉或繼承,並非僅限於要保人個人。 終止契約為必要行為:為使保單價值轉化為解約金,法院可代位終止契約。 如何執行保單強制執行? 保單強制執行的程序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 債權人聲請 債權人(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自然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署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聲請依據包括民事債務不清償(如貸款違約)、公法債務未履行(如欠稅、健保費、罰款)等。 2.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 法院審查後,向保險公司發送扣押命令,內容明確要求禁止債務人處分保單相關權利,凍結保單現金價值與給付請求權。 3. 保險公司配合執行 保險公司收到命令後,依法辦理扣押,立即凍結保單處分權(如變更要保人、解約等),並回報法院扣押狀況。 4. 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通常在保單被扣押後才收到執行命令,實務中通知時間常落後於執行命令生效日,導致債務人權利已被凍結才知情。 扣押後的保單有影響嗎? 保單遭強制執行後,債務人面臨很多的權益限制: 1. 處分權全面凍結 身份變更禁止:無法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資金運用禁止:禁止辦理解約領取解約金,同時凍結保單借款權利。 價值處分禁止:任何可能減少保單價值的行為均被禁止,包括保單質借或部分解約。 2. 保障功能受損 理賠金扣押風險:若債務人為受益人,醫療理賠金 […] …
70歲單身姐贈予房卻讓妹苦惱!理財專家教「最強資產傳承組合」,10個最適規畫時機曝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楊馥瑄 前幾天,一位老客戶小梅打電話給我,語氣中帶著糾結。 她說自己有個七十多歲的單身姐姐,最近主動談起「身後事的規劃」。姐姐的名下有一間房子,想在百年之後將它留給小梅,但附帶一個條件——若將來處理掉這間房子,要將一半款項捐給公益慈善團體,另一半才留給小梅使用。 小梅很為難,她擔心如果這間房子提前過戶到自己名下,將來自己過世時,先生或孩子不一定會依照姐姐的遺願去做。 她還想知道,房子若在姐姐生前就過戶,或是等到姐姐身後繼承,會不會有稅務、法律、兄弟姐妹分配上的問題?畢竟他們家總共有五個兄弟姐妹,如果等到姐姐百年後才處理,很可能她只能拿到四分之一,根本無法完成姐姐的心願。 這個案例,正好是我常在生活中遇到的現象: 很多人在做房產安排時,只想到法律與產權問題,卻忽略了背後的資金運用、稅務負擔、家人執行力,甚至是遺願落實的保障機制。 而這,正是地政與保險專業交集的黃金時刻。 為什麼「地政+保險」是最強的資產傳承組合? 在我的經驗中,地政專業負責「有形資產」的過戶與登記,保險則能處理「無形保障」與資金安排。 很多人以為兩者毫無關聯,但其實在許多重要時刻,它們是可以互補、甚至缺一不可的。 地政與保險的黃金交集 10個常被忽略的規劃時機 以下是10個生活中常被忽略的「地政+保險」交叉機會。如果你在這些情況中只找地政士,卻沒同時做保險與資產規劃,小心會留下後患。 1. 不動產贈與 情況:父母在生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想節省遺產稅或避免爭產。 風險:(1)贈與時的一次性稅賦負擔大(2)父母如果資產大部分都轉給小孩了,未必有足夠現金流來支持自己的退休生活。 保險應用:用壽險做稅源準備,或以人壽保單保障父母未來的生活費。 2. 繼承/遺產分割 情況:長輩過世,房產由多位繼承人共同持有。 風險:分割協議談不成、有人想變賣有人想保留,容易引發糾紛。 保險應用:提前準備身故保險金,讓想保留房產的繼承人可以補償其他人,避免被迫賣屋。 3. 首購或換屋貸款 情況:買房需要長期房貸。 風險:貸款人若發生意外或失能,家人無力償還。 保險應用:房貸壽險或足夠的保障保險,讓風險發生時能得到足額理賠,確保家人不被迫賣房。 4. 離婚財產分配 情況:婚姻結束後,房產與其他資產重新分配。 風險:子女未來的生活保障與受益人設定被忽略,可能影響生活與教育金。 保險應用:重新規 […] …
單身姐妹同父異母手足多 3步驟不讓遺產被迫分給不熟的親人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景肇梅 在台北市大安區一棟老公寓裡,婷婷與姐姐盈盈已共同生活多年。她們同母所生,感情深厚,母親兩年前過世後,更是彼此唯一的家人。 然而,她們的家庭結構並不單純。婷婷的母親是在父親前妻過世後,經長輩介紹成為續弦。由於父親工作與生活重心都在南部,僅偶爾北上探望妻子與女兒們。除了同母的姐姐盈盈外,婷婷還有 4 位同父異母的兄姊,彼此幾乎沒有往來,甚至十多年前父親喪禮上才第一次見到。 同母異父子女多 遺產繼承複雜 直到最近,因為看到新聞中關於遺產爭奪的案例,婷婷才意識到一個令人不安的現實:自己與姐姐都未婚、沒有子女,父母皆已過世,祖父母也不在,一旦其中一人先離世,依民法規定,另一人將不得不與那些疏遠的兄姊共同繼承遺產。 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這筆遺產包含了母親留給她們、原本來自外公家的大安區公寓,以及多年努力累積的積蓄。若姐妹一方過世,這間公寓就會與4位兄姐一同繼承共有。根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若共有人的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或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決議出售整棟房屋。也就是說,若兄姊聯合起來,盈盈可能在毫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賣掉自己多年的家,只能拿到1/5的出售金額,依現在台北市的房價,根本無能力再買一間房屋來自住。 她們面臨的風險包括: 資產被迫分割——不動產共同繼承後,若達到土地法規定的出售門檻,就可能被迫處分房屋。 情感與溝通障礙——疏遠的繼承人不一定願意配合協商,容易引發爭議。 失能時照護真空——法定繼承只處理「身後資產」,卻無法解決失能時由誰照顧、誰管理財務的問題。 這些現實讓姐妹倆決定,必須在健康時就提前規劃,主動掌握資產與生活的安排。 專屬姐妹的3步驟防護網 盈盈主動來找我討論解決方案。在分析了她們的情況與需求後,我為她們設計了三道防線,確保「失能有人照顧、房屋不被迫賣掉、資產按意願傳承」。 1、不動產自益信託——保障終身居住權 在深入分析後,我建議她們將共同持有的公寓,以「自益信託」方式處理。姐妹各自將持有的1/2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給對方,互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並明訂信託期間與受益權歸屬。 這樣一來,即使日後其中一人離世,另一人仍是信託契約的受託人,享有管理與處分權。 透過信託架構,可以有效避開《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過半數決定出售」風險,因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權不在繼承人手中,而是依信託契約由存活的姐妹持續掌 […] …
房子送了卻被趕出門,父母能撤銷贈與嗎?專家教贈與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劉憶娥 在華人社會的傳統觀念中,長輩常基於愛與傳承,生前將房屋等不動產提早過戶給子孫,但卻常在社會新聞裏看到,長輩將房產過戶給晚輩後,態度丕變,不僅未履行扶養義務,甚至有將其趕出老家的案例,讓長輩憤而告上法院,撤銷贈與。 案例概述 近日一則新聞,妻子5年前過世,留下一筆位於市區的房屋及土地,由丈夫、兒子及女兒共同繼承。後來,女兒將持分移轉給父親與哥哥。父親本來就希望日後由兒子繼承不動產,因此在3年將自己名下的持分贈與給兒子。 不料,兒子取得房產持分後,不僅未給扶養費,還更換門鎖,迫使父親搬離老家,只能外租小屋居住。而父親僅靠開計程車的微薄收入維生,兒子卻長年旅居大陸,未盡子女的基本責任,讓父親獨自在外辛苦生活。 經法官調查結果,兒子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須將原受贈持分返還給父親。 「贈與」的法律性質 依據民法第406條,贈與是一方「無償」將財產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原則上就具有拘束力,尤其當贈與標的已經交付或完成登記時,受贈人就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但法律為防止受贈人恩將仇報,或是在父母年老無力自保時,受贈人不履行基本義務,因此設計一套撤銷贈與的制度。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一旦移轉完成,若要將財產要回來,就必須符合民法第412條或第416條的要件。 第412條是針對「附負擔贈與」,例如父母在贈與房產給子女時,明確約定子女需按月支付生活費,或同住並照顧父母,或定期要探視父母…等條件。若子女未履行這些負擔,贈與人即可依412條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第416條則是另一種撤銷贈與方法,當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須屬於刑法處罰範圍),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第416條又稱「防不孝條款」,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不孝子女享有財產卻拒盡義務。例如,若子女以暴力或辱罵方式對待父母,已觸犯刑法傷害、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名,父母就可依416條請求撤銷贈與。又或者,子女本應對年邁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但卻拒絕給付生活費,甚至將父母逐出家門,這樣的情況同樣符合撤銷事由。 不過要注意的是,依第416條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若超過期間未行使,撤銷權即消滅。此外,如果贈與人曾明示或默示原諒受贈人,日後也不得再行使撤銷權。曾經有一 […] …
為何繳了遺產稅卻無法拿到相對應財產?從兩個真實案例看常見稅務陷阱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劉憶娥 在遺產規劃中,許多人以為只要透過贈與、保險或拋棄繼承等方式,就能有效達到節稅或財產分配的目的。然而,若未充分掌握相關稅法規定、法院見解與行政實務,反而可能造成「未得財產卻須繳稅」或「繳了稅卻領不到財產」的困境。本文以兩個具代表性的案例切入,解析常見的稅務風險,並提出可行的規畫建議。 案例一:僅分得少數遺產卻須負擔高額遺產稅 案情簡述: 陳先生生前將名下價值逾3億元的股票贈與配偶,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徵贈與稅。不料陳先生於贈與後兩年內過世,其配偶與三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唯一繼承人為6歲的非婚生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對配偶之贈與,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結果該女童雖僅繼承約1,000多萬元的其他財產,卻須負擔高達5,735萬元的遺產稅;反之,取得 3 億元股票的配偶因拋棄繼承,完全免於負擔該部分遺產稅。 本案引發爭議,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該條文部分違憲,理由是擬制遺產的規定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 114年7月,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前,作為過渡性規範。依前項「處理原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計入遺產總額後應由配偶負納稅義務,換言之,受贈財產由配偶單獨負納稅義務。但配偶拋棄繼承,擬制遺產不得向配偶課稅,也不得轉由其他繼承人負擔。此舉避免了「未得財產卻被迫繳稅」的不公平情形。 案例二:繳納遺產稅後卻無法領取保險金 案情簡述: 洪小姐生前投保94張投資型保單,身故後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其為遺產,核定其弟、妹為繼承人,應繳納2,179萬元遺產稅。兩人繳清稅款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因非保單指定受益人而遭拒,導致「繳了稅卻領不到1.6億保險金」的窘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判決) 本案例的關鍵問題是,國稅局的課稅是行政機關基於租稅課徵目的所為之判斷,而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契約將保險金給付保單受益人,二者之間並無關係。換言之,「要繳稅的可能是繼承人,但能領錢的卻是受益人」並不矛盾,也是保險契約特色。 稅務風險經常來自繼承權與課稅義務的錯位 許多人以為「繳了遺產稅,就能拿到相對應的 […] …
財產怎麼分,才能讓家更團結?公平分配3原則,「共有」看似公平卻潛藏風險!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吳幸柔 文章重點整理: 重點一:遺產規劃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情感安排的智慧表現。 重點二:公平的財產分配需考慮每個子女的具體需求。 重點三:採用事先協議和預留分割機制可減少家庭爭執。 許多人覺得「遺產規畫」是只有「高資產族群」或「高齡者」才需要面對的課題。 一位阿金父親,用他溫厚的智慧,讓我們見識真正的遺產規畫,其實是一種「愛的延伸」,對家人負責的遠見。 一個讓他下定決心的故事 阿金有位多年好友,意外離世後留下不少不動產與存款,卻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結果短短半年內,孩子們因為分配問題鬧上法院,兄妹情誼徹底決裂。這一幕深深震撼了他。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們,為了錢傷感情。」阿金說。 於是,他選擇在還健康、頭腦清楚的時候,就開始和專業顧問討論,該怎麼安排百年之後的財產分配。對他來說,這不是多想一步,而是少留一個遺憾。 法律無法顧及每個家庭的情感與實際需求 多數人以為:「遺產自然會依法律分,就照法走就好。」 但阿金明白,法律雖保障「應繼分」與「特留分」,卻無法顧及每個家庭的情感與實際需求。法律可以分財產,卻分不出公平與和諧。 他看得更深一層: 1. 法律只是底線,規畫才是智慧 法律的「應繼分」確保人人有份,但比例固定,不一定符合每個孩子的狀況。 2. 家人之間的情感無法量化 若只依法律,難免出現「誰拿得多、誰覺得不公平」的比較心理。 3. 生前規畫讓愛具體化 不同孩子有不同需求,若能提前安排,不僅能照顧需要幫助的一方,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爭執。 阿金的智慧,不是多富有,而是懂得用制度守護感情。 「客製化分配」平衡每個子女的未來 阿金有三個孩子: • 長女小英單身,在外地工作,打算退休後回老家生活; • 次子小忠長年在老家經營生意,需要空間放生財器具; • 小兒子小華雖在外地,但經常回家探望父母。 阿金深思熟慮後,決定這樣安排: • 土地給小英:讓她能在老家安心蓋房,照顧父母,也當作日後的生活基地。 • 房子給三人共有:小忠可使用工作空間,小英與小華也各有權益。 他希望這樣的安排既兼顧公平,又不讓任何一位孩子感覺被忽視。 在民法上,這樣的分配完全可行。 透過遺囑明定「土地歸小英、房屋三人共有」,能確保分配依法執行,也避免未來爭議。 「共有」兼顧公平,卻潛藏3風險 阿金的顧問提醒他:共有雖能兼顧公平,但也潛藏風險。 例如: • 處分困難:任何買 […] …
病妻不想8千萬資產落入出軌夫手上!專家教4招讓遺產多留給孩子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景肇梅 小芳與志祥結婚 35 年,育有一子一女,目前兩個孩子都尚未結婚。表面上,這是個穩定的家庭;然而,人生有時就在最平凡的瞬間,悄悄出現裂縫。 最近,志祥每天固定時間回訊息,往往久久不讀小芳的 LINE。某天,他的電腦未關,小芳無意間看到未登出的 LINE 畫面,才發現他與另一名女子有親密對話。 那一刻,小芳形容自己的心情像被冰水澆醒。她沉澱了 1、2 個月,綜合考量雙方社會地位、親友的眼光與孩子的感受,最終決定不揭穿、不離婚——至少目前不。 但她真正擔心的,是另一件事。 小芳本身有慢性病,自認可能會比志祥早離開。更重要的是,她名下的資產比志祥多很多。 她說得直接而心酸:「人我已經失去了,但我不想讓孩子連錢都失去。」 於是,她來找我討論:如果自己先走了,要如何盡可能把資產留給孩子,而不是全落到丈夫手上? 先看夫妻資產概況 經整理,小芳夫妻名下資產如下: (註:小芳的兩間房屋為婚後購買,不屬於娘家贈與或繼承。) 若不做規劃,小芳過世後的分配會如何? 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依《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若婚姻關係因死亡而消滅,夫妻婚後剩餘財產需比一比、平均分配。 小芳婚後財產:8,000 萬 志祥婚後財產:1,000 萬 差額:7,000 萬 → 除以 2 = 3,500 萬 也就是說:志祥可向小芳的遺產主張 3,500 萬的差額分配請求權 2.小芳的遺產再進行法定繼承 小芳剩下遺產:8,000 萬 − 3,500 萬 = 4,500 萬 此時依《民法1138條》,配偶與二名子女均分。 所以:三人各得 1,500 萬 若完全不規劃,資產會變成怎樣? 也就是說: .小芳留給孩子兩人加起來只有 3,000 萬 . 志祥一人取得 5,000 萬 對小芳而言,這絕不是她想看到的結果。 為何不建議現在直接把房子送給孩子? 小芳一度想把兩間房先贈與給孩子,避免未來資產被丈夫主張。但我們討論後,她改變了想法,原因包括: 1.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負過重 房屋購於 105 年前,若改採贈與: .贈與稅要現在繳 .土地增值稅要現在繳 .未來孩子若賣房,取得成本按公告現值計算 → 房地合一稅非常高 →這會造成不必要的稅負浪費。 2.小芳會失去控制權 孩子還沒結婚,未來伴侶如何、小家庭如何,誰都無法預知。 若房屋提前轉名,小芳可能連居住權都保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