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險安排繼承,記得一定要做這件事,才不會讓子女抱怨連連

用保險安排繼承,記得一定要做這件事,才不會讓子女抱怨連連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楊馥瑄

王媽媽透過壽險保單來安排身後的財產分配,因為少做一件事,竟讓一雙兒女吵翻天,老死不相往來,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重新了解一下現行的法令規定,以免重蹈覆轍。

原來王太太先前透過保險業務員的規劃,將2000萬元的保險金指定身故後給付給女兒王小姐,但這筆保單在申報遺產時,被國稅局通知要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王小姐並不是王太太民法上唯一的繼承人,因為王小姐還有一個弟弟王先生,也是共同繼承人,但王先生卻不是保單受益人,於是王先生才前來向顧問諮詢。

王先生無奈地說,當初以為這筆2000萬既然納入遺產,在繳完稅後應該是平均分配,即使身故受益人是寫姐姐一人,至少自己也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爭取特留分,沒想到得到保險公司的回覆,告知2000萬都要給付給身故受益人,害自己白繳了稅金,保險金卻被姊姊一人獨吞,真是嚥不下這口氣。

到底是出了甚麼問題?在這個案例中,有一些不同的法律規定,所以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以民法來說,按照第1138條的規定,在王太太身故後,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王先生已經不在世的情況下,應該是由兩姊弟均分,即使王太太想要把所有遺產留給王小姐,在民法第1223條也有繼承人的特留分相關規定,以保障每位合法繼承人的權益。所以,王先生才會認為,如果保險金列入遺產計算課稅,即使王太太指定身故受益人為王小姐,那自己也應該依法享有繼承權和特留分的保障,但是,保單被列入遺產課稅,不代表適用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喔!

我們要知道,保單會列入遺產課稅,是因為國稅局認為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單純以形式上外觀來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希望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義務,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所以如果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想利用保險法第112條中人壽保險不用課徵遺產稅的規定,明明已經知道自己病重即將死亡,才購買人壽保險,還是可能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除了重病才買保險,易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外,其他還有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密集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舉債投保、已繳保費高於保險金額等這些狀態,都是可能被認定需要繳納遺產稅的。

所以這筆2000萬的保險金只是因為被國稅局認為應課稅,而非這筆金額適用民法的繼承與特留分規定,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只要確認被保險人已身故,且核對受益人身分後,就可立即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不需要等待遺產稅申報完畢或其他繼承人同意,才會導致王先生繳完遺產稅後,2000萬全部歸王小姐,自己一毛錢也拿不到。

實質課稅原則在台灣已行之有年,若是當初王太太來找財務顧問諮詢,顧問可能會建議,除了透過保單指定受益人之外,另外應安排一筆錢來預留稅源,將可能繳納的遺產稅事先計算並另作準備,才不會讓孩子們為了錢傷感情。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想了解,到底要如何安排,才能避免留錢給子女反而造成子女反目,其實,這真的沒有標準答案,除了保險指定受益人,還有生前贈與、信託、遺囑等許多方法,建議在規劃前還是要向專業的財務顧問團隊諮詢,因為財產的形式可能有各種樣態,除了現金,還有不動產、股權、藝術品……等等,背後牽涉不只一種以上的法律規定,這麼複雜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團隊,才能真正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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