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到⽤時⽅恨少,保到⽤時恨不賠,保險都是騙⼈的?

文:孫國城
每年年終家家⼾⼾必做的事就是要⼤掃除整理環境,除舊佈新,給⾃⼰⼀番新氣象。但別忘了,在現在投保率266%的年代,平均每⼈有2.6張保單,如果⼀家有四⼝⼈的話,就有10張保單!這些被⼤家藏在某個⾓落佈滿灰塵的保單,建議更要定期拿出來整理檢視。有句話說,書到⽤時⽅恨少,那保單呢?保單要⽤時恨不賠啊⋯⋯
在我從業29年的時間,遇過很多客⼾⾃覺有買了保單,但是申請後卻辦沒法理賠,找我協助爭取和評議,所以導致保⼾常常都會有『保險都是騙⼈的』這樣的聲⾳傳出。每每聽到保⼾這樣的反應時,⼼中總是充滿疑惑和遺憾,保險真的會騙⼈嗎?在我深入了解後,的確有幾種情況會無法順利理賠,提醒⼤家每年定期檢視保單,以免買了保單但卻無法理賠。
常⾒不賠的狀況
- 沒有投保:保險的商品類型的很多種,沒有買意外險,骨折當然無法賠。沒有買癌症險,因癌症治療也無法賠,沒有點的菜⾊,沒有上菜是很正常的啊!保險不是有買就好,也不是199吃到飽,是要吃什麼點什麼,才能享受各種美食的。投保前投保後請定期和顧問諮詢如何買對和買⾜適合⾃⾝需求的整體規劃。
- 保單停效:有些保⼾買了保險後,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也因為搬家、換電話、未留意信件等等狀況,沒有即時辦理復效⽽不⾃知,導致申請時被拒,真的很可惜。提醒買了保單後要主動隨時留存給保險公司正確的地址,停效前保險公司⼀定會掛號通知,停效後六個⽉免可保證明就可以復效,停效⼆年內⼀定要辦理復效,超過就不⾏了。
- 除外責任:保單都有條款約定的除外責任不會理賠,⽽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的除外條件也不⼀樣,例如⼀樣是⾃殺⾝亡,壽險投保滿⼆年會賠但意外險不管幾年都不會賠。醫療險的除外責任第⼆點:外觀可⾒之天⽣畸形,這些是不賠的喔,畢竟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不可能包⼭包海都賠。
- 批註除外:保險原則上是體況正常才能投保,但萬⼀有些體況之後再來投保,會被要求加費或該項疾病批註除外不賠,這也是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種機制。但對保⼾⽽⾔,有些疾病的批註是可以在⼀定期間後提出證明後申請取消該項批註的,如果沒有⾃⾏提出的話,⽇後這項疾病的相關治療甚⾄併發症的理賠都會有影響到,所以千萬記得翻⼀下保單的內⾴當時是否有被批註除外,如果有的話和顧問討論看看能否取消批註。
- 時效過期:保單⼀般分成終⾝險和定期險⼆種,看保⼾的需求和預算來搭配規劃,在定期險的保險期間⼜分成各種年期,如果保險期間到期沒有辦理續保或是因為體況問題無法續保,也是會沒有保障的,所以買了定期險⼀定要特別注意保險期間的到期⽇,提早續保。另外就是理賠請求權的過期,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之權利,⾃得為請求之⽇起,經過⼆年不⾏使⽽消滅」,常⾒保⼾發⽣事故時忘記或根本不知道該項事故可以理賠,後來幫保⼾做保單健檢保⼾才提出說很多年前有治療⾏為,可惜已超過⼆年請求權時效,雖然可以協助保⼾跟保險公司協商可否融通處理,但畢竟不是都可以成功的。
- 投保前疾病:保⼾投保時違反告知義務或縱使沒有違反告知義務但投保前有存在中的疾病,理賠時當保險公司有疑慮時會要求調閱病歷,萬⼀查到有投保前的疾病,輕者依照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額之責任。」拒賠,嚴重的可以整份保單被依照保險法64條:「要保⼈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後亦同」⽽解除契約。投保前和理賠時請務必和專業顧問討論保單告知義務的相關問題,以免賠了夫⼈⼜折兵。
- 職業未變更:傷害險的保費是以投保時的職業等級來計算,共分為⼀~六個等級,常⾒的是幫⼩朋友投保時是學⽣,職等是⼀,保費最便宜,⽇後長⼤成⼈可能從事外送⼯作,這時的職等應該是四,保⼾必需主動通知保險公司做變更,當然保費也會調⾼。但保⼾如果忘記或為了節省保費不為通知的話,⽇後的理賠就會被依照比例來調整降低了,所以職業有變更務必要主動告知顧問評估。
- 受益⼈不正確:除了醫療險的理賠⾦是被保險⼈本⼈之外,⾝故和⽣存受益⼈都是可以另外指定的。之前碰過⼀個案例很令⼈遺憾,保⼾婚前投保的保單受益⼈填寫給媽媽,但婚後沒有變更受益⼈給太太也沒有另外再加保其他保險給太太,後來保⼾⾝故來辦理賠時,理賠⾦賠給媽媽,這時太太很難過的跟我說,房貸我要繼續繳,孩⼦我要繼續養,難到保險⾦不能賠給我嗎?我跟保⼾的太太說,抱歉這只能賠給媽媽,不能更改,妳只能跟婆婆要這筆錢了,後續的狀況我想⼤家可以想像會發⽣什麼事了。或是當時指定的受益⼈早於被保險⼈⾝故,也要記得另外指定新的受益⼈,以避免爭議。
買了保險沒得到理賠是真的很遺憾,雖然現在也有保險存摺可以線上知道保單的狀況,但保單還是有很多的貓膩要注意,沒有看實體保單在配合專業顧問的協助檢視,可以讓買保險會更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