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孩重組家庭,後媽與繼女不動產爭產的問題
文:呂宛臻CFP
接到這個案例,一對結婚三年的夫妻,小美和小明。他們都有各自的孩子,小美有一個兒子平平,而小明則有一個女兒安安,均未成年且都是在他們上一段婚姻中育有的。雖然他們各自離異,但是在一場活動中相遇,并且互生好感,進而開始交往,最終走入了婚姻。他們組成了一個家庭住在小明名下的房子裡,有小美的兒子、小明的女兒,以及他們自己,總共四個人。但是他們都沒有再生小孩的打算。為了未來家庭的和諧,他們決定提前了解當他們過世時,特別是他們的不動產該如何分配,並做好相應的規劃和安排。
一、繼子繼女可以繼承我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
小美並未收養繼女安安,小明亦未收養繼子平平,因此安安不能小美遺產,平平不能繼承小明遺產,除非小美小明主動自願贈與。
關鍵TIPS:「有收養」繼子繼女就可以繼承,只能分一個爸爸媽媽的財產。
二、房地產如何繼承?
基本上,房地產都屬於「共同繼承」的範疇。對於小明來說,他的房地產將由小美與他前妻所生的孩子安安一同繼承,因為他們都是繼承人,擁有繼承權。而小美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平平則無繼承權。
當小明過世後,他的財產將成為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分配就需要小美和安安進行「共同協議」。這個協議可能涉及到許多因素,如各自的財務需求、家庭情況以及對房地產的使用權等等。因此,這是一個需要深入考慮並妥善安排的問題。
在繼承房地產方面,有一個關鍵要考慮: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的。
三、小明婚前或婚後買房地產大不同,差一項權利小美最多可再多分25%。
在不考慮其他小美與小明財產,純看小明的房地產,且繼承人即配偶小美、子女安安,共兩人前提下產生的數據。
小明婚前或婚後購買房地產方面,存在著重大的差異,這直接影響著小美在財產分配中的權利。
- 婚前:小明在婚前購買房地產時,小美和安安將平分財產,各佔50%。
- 婚後:小明在婚後購買房地產時,小美的份額將可增至75%,而安安則僅佔25%。這意味著小美最多可以再多獲得25%的財產。
此處其中的關鍵在於小美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假設小美剩餘財產為0,小明剩餘財產僅此房地產(100%),小美可先請求小明房地產50%,剩下的50%小美和安安將平分,即各為25%,固小美的份額將可增至75%,而安安則僅佔25%。
此案例中,小明的房地產是在與小美結婚前就購買擁有,因此小美並無法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固小美與安安將平分房地產,各佔50%。
關鍵TIPS:能否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四、如何妥善安排好身後事-善用信託
小美與小明考慮到未來小明不在時,他們的孩子已經長大成人,各自有了自己的家庭。他們深知人生無常,當燈滅之時,小孩安安與小美間的無血緣關係可能成為房地產共同繼承的潛在風險。對小美來說,她希望能夠繼續居住在這個房子裡,並確保未來她老年生活。且那時房子也老舊,可以改給安安等同價值現金或其他資產,讓安安有能力去買自己心儀的小窩。小明也有同樣的想法,他們該如何做呢?
小明除了可以透過公證遺囑來實現,但因目前他們目前沒有現金與其他等同價值資產,對於遺囑是否能如其兌現給安安將產生疑慮。
在這種情況下,小明可以透過信託來實現他與小美的願望。
- 房地產:房子可以先過戶(贈與)給小美的同時,以小美的名義成立不動產信託。小美為委託人,小明為受託人,小美為受益人。
小明身故後,信託消滅,主導權自然回到小美的身上。所以在小明還沒身故前主導權還是在小明身上。
- 安安:小明以自己的名義規劃相當於房地產市價的壽險,受益人則為安安。同時,小明再設定一個保險金信託。透過這樣的安排,在安安未成年時,定期給付扶養她長大;成年時,將剩餘的保險金一次性給付給安安。
這樣不僅確保了房地產給予小美,同時也確保了保險金給予安安,實現了小美與小明的意願。
結論:
小美和小明心願是,無論未來如何,他們的家庭不會因財產問題而分裂。因此,他們提前深入了解情況,並進行了提前的準備和安排。透過信託,他們可以清晰地表達自己的意願,而且修改起來也不會太複雜,這樣做既方便又確保了他們的意圖得到了充分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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