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反而多繳遺產稅?想節遺產稅這點千萬別忽略

拋棄繼承反而多繳遺產稅?想節遺產稅這點千萬別忽略

圖片由  Freepik 上提供

文:楊馥瑄

陳老先生因為癌症復發而病逝,陳老太太傷心之餘,強打起精神與子女共同處理遺產稅申報,陳老太太擔心自己年事已高,恐怕不適合繼承遺產,以免將來自己往生後,繼承的遺產又要再課一次遺產稅,於是跟子女商量希望由兒子陳明和女兒陳月繼承陳老先生的遺產,自己則辦理拋棄繼承。

想不到,這個看似合理的安排,竟會讓陳明和陳月兩兄妹反而要多繳遺產稅,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根據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陳老先生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以112年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來計算,當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

在接受財務諮詢時,實務上常見有繼承人,為了某些特定原因,像陳老太太一家人一樣,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有遺產僅由某些特定繼承人繼承,如此一來按照遺產贈與稅法的規定,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的親屬扣除額。

以陳老先生的例子來說,其身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於112年6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陳老太太及成年的兒子陳明及女兒陳月共3人,遺產總額經計算後為30,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應納之遺產稅額如下:

  1. 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30,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陳老太太的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明扣除額50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月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9,510,000元。
    遺產淨額9,51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951,000元。

  2. 陳老太太拋棄繼承由兒子陳明及女兒陳月共同繼承:
    遺產總額為30,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明扣除額50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月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14,440,000元。
    遺產淨額14,44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444,000元。

依上述案例計算分析,若陳老太太拋棄繼承須多繳493,000元遺產稅。

像陳老太太擔心的問題,其實在遺產贈與稅法中第16條第10款另有規定,若陳老太太繼承遺產後,於五年內死亡,其繼承陳老先生的財產中,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可以不列入遺產總額。另外,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也規定,若陳老太太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

所以,要申報遺產稅前,應該要找專業的財務規劃顧問討論,多聽多問,以免結果和你想的不一樣!